2022-04-14 17:36:07
合作房地產開發的模式有哪些?有哪些方法?房地產開發項目有投資規模大,開發周期長,資金周轉慢的特點。不過有的房企由于資金短缺或者缺乏運作經驗,在土地摘牌后遲遲無法啟動項目開發,或者在開發過程中出現中途停滯,在這種情況之下,很多房企會引入其他的投資商進行合作開發,以此來解決資金短缺的問題。
合作房地產開發的模式有哪些?
1.引入投資商模式
引入投資商模式以房企為主進行項目運作,投資商只投入資金,一般不參與項目管理與運作,僅委派財務人員監管資金使用和費用開支,開發完畢后按約定的利潤分配辦法利潤分紅或分期取得固定收益(類似于借貸關系)。采用引入投資商模式時,要盡量選擇具有較大投資能力的投資機構進行合作,這些機構對開發過程中的具體問題不會有太多干預;
引入投資商模式的合作協議中,應明確項目的基本情況、開發計劃、資金需求計劃、工程發包辦法或原則、房屋銷售辦法或原則、投資款返還條件與節點安排、利息計算與支付辦法、利潤分配辦法、風險分擔辦法、投資人監管辦法、各方對應義務的違約責任等。協議內容越細,越便于執行和監督,越不容易發生爭議和糾紛。
2.聯合開發模式
聯合開發模式由合作各方共同出資、共同運作、共同管理、共享利潤、共擔風險,最終按協議約定的比例分紅;
采用聯合開發模式時,要盡量選擇既有投資實力,又內部管理較好的企業,因為這些企業一般都有規則意識,不易發生合作糾紛;
聯合開發模式的合作協議中,除了要約定引入投資商模式中的基本合同條件,還要約定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決策機制、工程施工發包規則、房屋銷售決策機制與定價機制、費用支出管理辦法、項目開發完畢的決算辦法、合作各方的分工和人員委派、對應的違約責任等。以使合作各方的駐場項目管理人員有序工作、良性互動、相互監督,一切具體事務處理均有章可循,一切分歧和矛盾均有化解機制。
3.項目開發權轉讓模式
項目開發權轉讓模式則由房企提供開發用地,以投資人為主開發,供地的房企按固定數額分期取得投入成本和銷售收益或者按實現的利潤分配紅利。
項目開發權轉讓模式的合作協議中,除了投資商模式下的合同內容外,還應明確各方投資款的返還條件與節點安排、利潤分配辦法或其利息計算與支付辦法、風險分擔辦法。另外。還應明確項目分戶賬的管理和記賬規范、合作各方的工作配合、供地房企的監管辦法等。以防項目投資人將項目擱置,或者以房企名義從事一些具有重大風險的民事行為,給房企帶來新增潛在風險。
合作房地產開發有哪些方法?
1.土地入股合作開發
以土地入股合作開發,這是目前主流的方式。該模式是A企出地,B企出資的合作模式。該模式需要注意的細節是:項目開發需要以合作雙方的名義向政府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和各種證件許可。
2.合作建房
合作建房是指以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資金合作開發房地產的房地產開發形式。
3.聯合成立項目公司
該模式是開發商與土地方成立項目公司,土地方將土地使用權變更到項目公司名下后,由項目公司具體開發經營項目的一種模式,有時被視同為土地轉讓,需要發生土地轉讓的交易稅費。這是萬科較常使用的一種模式。
4.股權收購模式
股權收購模式是指土地方將土地使用權變更到項目公司名下,開發商將項目公司的部分股權收購,達到間接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目的,股權收購后,雙方按照注冊資本的比例投入后續開發資金的一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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