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11 14:16:49
什么是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房地產開發具有投資周期長、金額大、周轉慢、變現能力差、風險大等特點。一般來說,房地產開發企業由于資金的不足,通常都會不斷的引進其他資金進入。因此企業之間就會展開合作,已達到利益共存,共擔風險。什么是房地產合作開發?
什么是房地產合作開發?
房地產開發,是指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房地產開發具有周期長、投資大、盈利高的特點,這使得房地產開發活動隨著經濟越來越發達,其范圍也越來越廣、模式越來越多,房地產合作開發就是房地產開發的新模式之一。
房地產合作開發項目類型有:資產收購、股權收購、合作開發及前期融資
房地產開發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1.合作一方主體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是合同有效的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當事人雙方均不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取得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2.利用土地使用權投資必須經過批準,否則合同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土地使用權人未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以劃撥土地使用權作為投資與他人訂立合同合作開發房地產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但起訴前已經辦理批準手續的,應當認定合同有效。”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0條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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