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26 14:58:04
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屬于什么性質的合同?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以提供出讓土地使用權、資金等作為共同投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合作開發房地產為基本內容的協議。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具有共同投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的“三共特性”。那么,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屬于什么性質的合同?
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屬于什么性質的合同?
合作開發房地產并不要求合作雙方“共同經營”。由于房地產開發經營非常復雜,投資者出于自身條件或者其他因素的考慮而不參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即體現了當事人的自愿原則,也不妨害國家的市場管理秩序、社會公共利益,不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法規。因此,合作各方有權約定是否共同經營。
參考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各類合作性質做了司法解釋,主要明確了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借款和房屋租賃四種性質。該解釋第二十四條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第二十五條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分配固定數量房屋的,應當認定為房屋買賣合同。第二十六條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收取固定數額貨幣的,應當認定為借款合同。第二十七條合作開發房地產合同約定提供資金的當事人不承擔經營風險,只以租賃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應當認定為房屋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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